安徽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财保36号
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新合村水田以北、九德公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邢淑杰,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杨店社区中大街与东大街交口向北50米。
法定代表人:丁海峰,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内的资金210万元。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名下:1.号牌号码为×××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2.号牌号码为×××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号牌号码为×××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号牌号码为×××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5.号牌号码为×××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6.号牌号码为×××的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内的资金2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三、将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四、将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五、将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六、将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七、将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的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宏生
审判员  王 卓
审判员  牛旭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