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财保48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四家子第五粮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显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杨店社区中大街与东大街交口向北50米。
法定代表人:丁海峰
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X内的存款3285580元。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号牌号码×××汽车提供担保,担保人刘显燕、周立满以双方共同共有的,坐落在长春市九台区X综合楼,权利证号:吉(2017)九台区不动产权第X号,房屋建筑面积192.84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担保人刘显燕以其名下,号牌号码×××的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X内的存款3285580元,予以冻结;
二、将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汽车,予以查封;
三、将担保人刘显燕、周立满双方共同共有的,坐落在长春市九台区X综合楼,权利证号:吉(2017)九台区不动产权第X号,房屋建筑面积192.8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四、将担保人刘显燕名下,号牌号码×××的车辆,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宏生
审判员  王 卓
审判员  牛旭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唐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