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845号
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邢淑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丁海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财保36-1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X内的资金X万元;
二、将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吉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籍,解除查封;
三、将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吉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籍,解除查封;
四、将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吉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籍,解除查封;
五、将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吉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籍,解除查封;
六、将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吉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籍,解除查封;
七、将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吉X的小型越野客车车籍,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