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701号
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邢淑杰,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丁海峰,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X内的资金X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吉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三、将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吉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四、将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吉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五、将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吉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六、将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吉X1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七、将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吉X的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