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民初1072号
原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杨店社区中大街与东大街交口北50米。
法定代表人:丁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振清,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萍,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女,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杨成文配偶。
被告:**3,男,194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杨成文父亲。
被告:胡某,女,195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杨成文母亲。
被告:**4,男,200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杨成文长子。
被告:**1,男,201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杨成文次子。
法定代理人:**2,女,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1母亲。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平,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日成,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2、**3、胡某、**4、**1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焦香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鑫
书 记 员 贝芷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