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1392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告:湖南有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245号雨花雅苑4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国辉。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有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
经审查,2020年4月2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真石漆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天津中海油天津产业园的“天津中海油蓝白领公寓项目”二期真石漆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工程量约4000平方米,具体数量按工程验收实际数量为准;材料价格按甲方确认的真石漆36.5元每平方米计算,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等。合同签署后,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结算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7686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滨海新区,故本案应由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妮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