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28136号
原告:湖南有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245号雨***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层9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湖南有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方建设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有方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有方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339388.9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184505.21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及自2022年10月31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标准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律师咨询费、差旅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月18日签订了编号为JX-买卖-北京交大-2020-001的《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综合体育馆钢结构工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北京交大钢结构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就合同约定内容向被告提供了货物,其所提供的货物早已安装至北京交通大学综合体育馆钢结构项目,且该钢结构项目于2021年5月16日经项目监理方验收合格,而被告却并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原告公司员工***代表公司一直在催告被告支付合同货款并要求办理最终结算,且多次表示,原告公司为中小企业,要求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合同支付货款,办理结算,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货款和办理结算,被逼无奈,原告只能放弃某些权益,直至2022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才签署了合同封账协议,双方约定:结算总价为4409388.98元,已开具发票4409388.98元,已支付价款3070000.00元,尚拖欠货款1339388.98元未予以支付。期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却总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中铁建工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合同及封账协议、未付货款1339388.98元均认可。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利息我方不能接受。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月18日签订了编号为JX-买卖-北京交大-2020-001的《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综合体育馆钢结构工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内容如下:1.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4632993.14元(大写:人民币肆佰陆拾叁万贰仟玖佰玖拾叁元壹角肆分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4099993.93元(大写:人民币肆佰零玖万玖仟玖佰玖拾叁元玖角叁分元),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532999.21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叁万贰仟玖佰玖拾玖元贰角壹分元)。7.4(2)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双方结算确认资料、货物已全部验收合格的证明资料,乙方开具的相应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对其提供发票的真实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甲方项目部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若上述乙方申请付款手续不齐备、发票不真实规范或与申请付款金额不一致等,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货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资料后次月付至货款过程结算金额的70%,全部供货完成及最终结算后60天内付至最终结算额的85%,结算后90日内付至最终结算价额的97%,剩余结算款作为质量保证金,执行质保金相关条款。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个月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保证责任。10.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逾期付款,且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利息上限不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违约责任且不再支付任何逾期付款利息及其他赔偿款项。10.2乙方不能随车提供质保书和其他单证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承担退货等责任和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未提供单证的货款金额的0.1%的违约金,并由此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0.3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交货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甲方视工程进度情况有权向第三方采购或部分采购产品,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逾期超过5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1.2本合同质保期24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在质保期内,因货物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影响到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进行维修或更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有方建设公司提供了约定的货物,并经中铁建工公司验收合格。2022年,双方签订《合同封账协议》:甲方: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乙方:湖南有方建设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签订的《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综合体育馆钢结构工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JX-买卖-北京交大-2020-001)标的物或经济业务已经履行完毕,并完成相关业务结算,结算总价人民币(大写):肆佰肆拾万零玖仟叁佰捌拾捌元玖角捌分(¥4409388.98元);截至2022年3月11日,乙方已向甲方开票金额(大写):肆佰肆拾万零玖仟叁佰捌拾捌元玖角捌分(¥4409388.98元)甲方已支付乙方价款(大写):叁佰零柒万元(¥3070000.00元)。经双方核实,所结算的数量、单价、总价皆清楚无误,双方对上述结算及相关经济数据无任何异议,不存在其他遗留问题。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有方建设公司与中铁建工公司签订的《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综合体育馆钢结构工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有方建设公司要求中铁建工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339388.98元及其相关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南有方建设有限公司货款1339388.98元;
二、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南有方建设有限公司利息(以1207107.3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湖南有方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7.25元,由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湖南有方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