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蓝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民终1088号
上诉人***、安徽蓝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小元、许德友、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安徽蓝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蓝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蓝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蓝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46.3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安徽蓝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恒 审判员 吴红龙 审判员 刘卫平
法官助理宋丽 书记员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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