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蓝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9民初160号
原告:安徽蓝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169号鸿悦公馆3#2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轩,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夏学东,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蓝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2021年1月19日,原告安徽蓝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蓝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蓝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安徽蓝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雷
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
人民陪审员  何四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倪青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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