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安徽蓝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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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民终2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51344883。
负责人:夏学东,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蓝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169号鸿悦公馆3#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55147546Q(1-1)。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蓝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9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昶
审判员 李国红
审判员 黄小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