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创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58号之一

原告:安徽创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5MA2TBBTT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鉴轩,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鉴轩,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1862789XR。

法定代表人:吉桂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瀛,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万达**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YAG24。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崔飚,总经理。

被告: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北京西路**会信用代码91340700851104270R。

法定代表人:唐俊,总经理。

原告安徽创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创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创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创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谢飞梦

审判员  张 能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陆 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