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创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金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5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创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5MA2TBBTT96。

法定代表人:石金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鉴轩,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金水,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鉴轩,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1862789XR。

法定代表人:吉桂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瀛,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万达**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YAG24。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崔飚,总经理。

被申请人: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北京西路**会信用代码91340700851104270R。

法定代表人:唐俊,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创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金水诉被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皖0705民初5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对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30万元予以查封(在其所欠付的涉案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创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金水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查封、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查封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谢飞梦

审判员  张 能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陆 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