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2898号
原告:***,女,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忻,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万达**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YAG24。
法定代表人:崔飚,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9元,减半收取为7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润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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