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2901号
原告:合肥市烨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五里庙社居委代小郢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QQXC66。
法定代表人:张佳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忻,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万达二期写字楼A座1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YAG24。
法定代表人:崔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市烨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合肥市烨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烨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合肥市烨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维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文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