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密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2900号
原告:合肥密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太湖路2号太宁花园紫云阁401室。
法定代表人:侯春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忻,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二期写字楼A座1212室。
法定代表人:崔飚,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密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密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301元,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章一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房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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