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创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208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5MA2TBBTT96,住所地铜陵市义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查鉴轩,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代理人:查鉴轩,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1862789XR,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吉桂金。

被执行人: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YAG24,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万达二期写字楼A座1212室。

法定代表人:崔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新视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5执20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程金鹏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