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5执172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四台子村
被执行人: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005MA0UW3EH5H,住所地所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牛录堡村6组206号。
法定代表人:宫永生。;宫永生,男性,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宫永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05民初10442号,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581970.00元,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2020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沈阳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崔晓冬
执行员  张洪国
执行员  李祥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丹丹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