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2316号
申请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340865158P,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四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高福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5MA0UW3EH5H,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
法定代表人:宫永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宫永生,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
申请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宫永生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9)辽0112民初9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宫永生给付申请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4108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宫永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传票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宫永生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
3、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16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宫永生名下公积金、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16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宫永生名下车辆。
5、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宫永生名下不动产情况。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7、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宫永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宫永生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23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爱武
执行员  王丽娜
执行员  孙洪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