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12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执行人:***,男,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9)辽0112民初913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沈阳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2日、2020年4月20日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因申请人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故无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辽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沈阳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112执1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