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4民初9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雯娟,福建葛忠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220号3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344A4Y9J。
法定代表人:王玄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雄,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仁,男。
原告***与被告福建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计1,156元,由***负担。
审判员  罗爱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海莲
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