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袁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2民特113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吴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帧凯,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丹,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袁XX,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晨鹤。
申请人上海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XX支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仲(2016)办字第3345号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新华公司称,被申请人袁XX故意将2016年3月至8月的工资及2016年1月至8月的奖金二项请求分拆成四项请求,使上述请求金额均低于“一裁终局”诉讼请求标准,恶意利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裁终局”制度,剥夺了新华公司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袁XX月工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830元,2016年3月至7月期间,新华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袁XX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辞职,当日即离开公司,未作离职交接,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新华公司无需支付2016年8月的工资。另外,袁XX提供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虚假,离职时还恶意删除存在公司电脑里的施工项目原始图纸,至今未恢复,故新华公司无需支付奖金。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袁XX则不同意新华公司的申请,请求驳回申请。
本院审理中,新华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1、手机短信照片二张,证明袁XX承认删除图纸等资料;2、袁XX职称证书复印件;3、客户单位的传真件,证明客户单位向新华公司索要施工图纸;4、工资表,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袁XX对短信照片真实性认可,该短信是在袁XX离职一周后向公司索要欠薪时,公司提出资料被删除,其表示如有需要可以备份了再送到公司,公司未作回应;对职称证书真实性认可,对客户单位的传真认为与其无关;对工资表真实性认可,该表发放金额与工商银行账户收到金额一致,但每月公司通过中信银行另发放3,000多元工资以及季度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本案仲裁请求符合“一裁终局”的法定条件,新华公司主张袁XX恶意拆分请求理由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新华公司向袁XX支付工资的实际情况与劳动合同约定数额存在较大差异,且每月发放数额相对固定,仲裁委员会认定袁XX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并无明显不妥。仲裁审理中新华公司未有确凿证据证实扣发2016年一、二季度工资及奖金的事由,故应按此标准补足工资差额及奖金。至于2016年第三季度奖金,本院审理中新华公司主张袁XX提供虚假职称证书,恶意删除图纸资料,故不应发放奖金。然仲裁审理中新华公司辩称因袁XX2016年8月辞职,说明其自动放弃了第三季度奖金,该主张并无依据,仲裁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采信并无不当。至于2016年8月工资,新华公司称袁XX未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故不予支付离职当月的工资,并无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提出撤销涉案裁决,但未能证实该裁决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仲(2016)办字第3345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征海
审判员  易苏苏
审判员  浦 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