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5387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婷妹,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莉,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飞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库下陇。
法定代表人:黄承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祥,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府东路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李维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飞绿园林有限公司、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蔡抒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汤天维
书 记 员 范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