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910号
申请人:***,男,1962年8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娟,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霞,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飞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库下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44279307W。
法定代表人:黄承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溧阳市宋团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游子吟大道255-10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G5659H。
法定代表人:狄志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史建春,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飞绿园林有限公司、溧阳市宋团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史建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飞绿园林有限公司、溧阳市宋团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史建春银行存款1085396.7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85396.76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飞绿园林有限公司、溧阳市宋团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史建春银行存款1085396.7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卞建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