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飞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飞绿园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910号
申请人:***,男,1962年8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娟,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霞,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飞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库下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44279307W。
法定代表人:黄承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溧阳市宋团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游子吟大道255-10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G5659H。
法定代表人:狄志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史建春,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飞绿园林有限公司、溧阳市宋团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史建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飞绿园林有限公司、溧阳市宋团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史建春银行存款1085396.7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85396.76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飞绿园林有限公司、溧阳市宋团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史建春银行存款1085396.7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卞建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