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通达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12627号
原告: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她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威,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通达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B区写字楼35002室。
法定代表人:谭正仙,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通达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监理费258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未支付工程监理费258000元为基础,从2012年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3.依法确认原告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定王豪城项目的土方开挖及基坑支付工程提供监理服务,每月支付监理费人民币25800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第4个月的10日前支付上一季度监理费。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协议约定派驻现场监理人员为被告定王豪城项目的土方开挖工程及基坑支付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于2012年申请支付2012年3月至8月的监理费154800元,2012年申请支付2012年9月至1l月的监理费77400元。被告从2012年12份开始,因故停工至今。原告为被告工作至2012年12月份,应支付一个月监理费25800元。被告应支付监理费共计258000元。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定王豪城监理费,但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拒绝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湖南通达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湘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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