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通达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初265号
原告: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威,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通达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B区写字楼35002室。
法定代表人:谭正仙。
原告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誉公司)与被告湖南通达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好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华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通达好公司支付工程监理费258,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通达好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未支付工程监理费258,000元为基础,从2012年12月10日支付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三、请求依法判令华誉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通达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1日,华誉公司与通达好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协议》,合同约定华誉公司为通达好公司定王豪城项目的土方开挖及基坑支付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按月计算,每月支付监理费258,000元。签订合同后,华誉公司即按协议约定为通达好公司的定王豪城项目的土地开挖工程及基坑支付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于2012年9月6日申请支付2012年3月至8月的监理费154,800元,2012年11月30日申请支付2012年9月至11月的监理费77,400元。通达好公司从2012年12月开始,因故停工至今。为此,华誉公司多次要求通达好公司支付定王豪城项目的相关费用,但通达好公司均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由此引发诉讼。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通达好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0条第三款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之规定,华誉公司应就其向通达好公司提出的上述诉求向通达好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向本院提起给付之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728.0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 彦
审判员 旷学瑛
审判员 刘 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徐鹏宇
书记员杨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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