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双清区火车中心完小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502民初666号
原告: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丹,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双清区火车中心完小,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古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桂华,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会,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誉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双清区火车中心完小(以下简称”火车中心完小”)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丹、被告火车中心完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双清区火车站乡中心完小综合楼建设监理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监理费共计19万元(其中正常工作酬金5万元,附加工作工作酬金14万元,其中附加工作酬金计算至2017年3月23日,附加工作酬金应当顺延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万元;4.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因为修建学校综合楼,于是在2015年9月22日和原告签订了《双清区火车站乡中心完小综合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监理期限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3月23日,监理酬金7万元,并约定如果非因为监理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应当支付附加工作酬金,同时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照合同进场进行施工监理,被告按照合同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的监理酬金。合同约定的施工监理期满以后,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的监理工作一直仍在进行当中,到原告起诉前,监理工作一直在进行,并未完结。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与其协商监理的相关事宜,被告总是找各种借口予以推诿,故而酿成纠纷。综上,原告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双清区火车站乡中心完小综合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监理酬金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邵阳市双清区火车中心完小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实。但真实的情况是,原告在被告对工程监理不了解、不熟悉的的情况下,采取连哄带骗的手法,在签订一份监理合同后,又提供格式条款要求重新签订,且不要被告看协议附后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更没有对上述条款予以解释和说明。并承诺监理酬金七万元包干,监理期限的起算时间从实际施工开始计算,协议上约定的监理时间只作个形式,不计算附加监理工作酬金。因此,被告对监理合同中关于附加监理工作酬金和逾期付款的利息约定等内容不予认可。同时,原告并没有按规定和约定对被告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理,监理人员罗鼎武、毛经林根本没有到场进行监理,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原告至今没有提交工程监理资料,付款条件不成立。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建综合楼,与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签订了《双清区火车站乡中心完小综合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上述工程提供监理,工作酬金为7万元。监理期限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3月23日止。但合同签订后,被告综合楼工程项目工程尚未施工。直到2016年7月1日,被告才通知原告派驻监理机构,安排监理人员、设备进场开展监理工作。之后,原告进场开展监理工作。
2017年3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邵阳市火车中心完小综合楼项目于2016年12月主体建筑完成,经验收合格。2017年元月主体放架完毕。我校于2016年12月口头通知贵方可以不再向工地派驻监理人员,现在工程项目进入装修阶段,再次书面通知贵方可以不再向工地派驻监理人员。待工程完工验收时提交建筑相关监理资料。”原告收到通知后,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告出具《回复函》:”贵单位于2017年3月2日对我方发出的《通知》已收悉,鉴于贵方提前终止我方装修及安装阶段的监理服务工作,我方对未参与的后续未完成的装饰和安装工程质量不再承担责任。我方根据监理合同条款,恳请贵单位支付我方如下监理费:1、根据合同专用条件6.2.2条,逾期附加工作酬金:12*7/6=14万元。2、合同内监理服务费:7*0.8-2=3.6万元。批准为感。”但被告未按原告要求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酿成此次纠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清区火车站乡中心完小综合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进场通知书、监理资料、监理规划审批记录、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开工令、单位工程开工报告、《通知》、《回复函》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但根据双方《通知》与《回复函》上的内容来看,双方已实际于2017年3月30日解除了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已没有事实基础。对于原告要求告支付正常工作酬金5万元,附加工作酬金14万元的诉请,因原告在《回复函》中只要求被告支付3.6万元正常工作酬金,故本院仅支持3.6万元正常工作酬金。对于附加工作酬金,根据合同专用条件6.2.2条的约定:附加工作酬金=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为6个月,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通知》与《回复函》等证据,本院认定原告实际的服务期限系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止,为9个月。故合同期限延长时间为3个月。因此,附加工作酬金计算为3.5万元(3个月×7万元÷6个月)。对于原告称其监理工作至起诉前一直在进行的意见,被告不予认可,而原告对自己的该主张亦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万元,因合同虽对逾期付款利息有约定,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逾期付期,且合同系提前终止,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阳市双清区火车中心完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7.1万元(其中正常工作酬金3.6万元、附加工作酬金3.5万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8元,由原告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58元,被告邵阳市双清区火车中心完小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堂堂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超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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