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民初1266号
原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0594313157。
负责人:惠宗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和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露禅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3297477244。
法定代表人:张占伟,总经理。
原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工程分公司诉被告河北和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工程分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工程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工程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景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琳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