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和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工程分公司、河北和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执保110号

申请人: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0594313157。

负责人:惠宗卿,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和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名关镇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3297477244。

法定代表人:张占伟,总经理。

申请人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工程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和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工程分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和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工程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和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