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湖北鑫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5民终1361号
上诉人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鑫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福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宜昌旭达商品砼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6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金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