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涪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晋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海涪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4民初860号
原告:四川晋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海涪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晋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海涪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晋兴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释明,自愿申请撤诉并明确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魏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