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涪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海涪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4040号 原告: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茶店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海涪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紫阳第一社区。 法定代表人:常洪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海涪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炯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