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1民初21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女,1944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姚家店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31762755A。
法定代表人:邹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文国,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魏远凯、***与被告宜昌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文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2022年2月21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