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龙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丸州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锡东融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3635号
申请人:常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康桥水郡5幢二层西。
法定代表人:殷明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锡东融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锦旺路。
法定代表人:金毅。
被申请人:无锡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吴锋。
被申请人:北京融创融科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12211。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郑学选。
申请人常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锡东融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融创融科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锡东融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融创融科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吉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