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银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2民初20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大民仓储院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友华,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银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街道环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MA489A5A1H。
法定代表人:李军。
原告***与被告湖北银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刃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向丹云
书 记 员  宋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