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银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2民初1438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申请人:湖北银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MA489A5A1H,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李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银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银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熊家山支行的银行账户42×××88的存款300万元。申请人***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银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熊家山支行的银行账户42×××88的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宋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