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2民初14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银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MA489A5A1H,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李军。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与湖北银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鄂0582民初1438号民事裁定:冻结湖北银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熊家山支行的银行账户42×××88的存款300万元。湖北银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出该账户的冻结已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冻结的资金系湖北银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宜都市枝城西湖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的工程进度款,该资金冻结后工程后续施工无法开展,尚欠农民工工资108多万元无法支付,将会严重影响公司信誉和社会稳定,湖北银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李军、殷春桥自愿以其所有的当市房权证坝陵字第**不动产提供担保,李军自愿以其所有的鄂E×××**号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银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湖北银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熊家山支行的银行账户42×××88的存款300万元的冻结。
二、查封李军、殷春桥提供担保的当市房房权证坝陵字第**动产(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查封李军提供担保的鄂E×××**号小型越野客车产权(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