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弘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三台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杨**,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理想城市花园3幢A**90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4民初4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佳 审 判 员  华 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