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s p a n > < s p a n s t y l e = ” f o n t - f a m i l y : 黑 体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辖终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法定代表人:王四九,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大成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久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大成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大成伟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8民初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久诺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普通的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8月30日签订的《和解协议》明确约定施工合同已经废止,双方对债权债务如何结算进行了约定,结合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已由施工合同关系转化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应为普通的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的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大成伟业公司系因与江苏久诺公司就鄠邑区XX城一期外装工程的劳务分包发生纠纷从而提起本案之诉,请求判令江苏久诺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等,案涉《和解协议》、《结算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就该项目工程的前期合同废止、施工交接、费用承担、工作量计算、作业面结算等达成的相关协议约定。据此,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对江苏久诺公司所提之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鄠邑区XX城项目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彩玲审判员孙叶花审判员赵 兆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凯书记员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