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郓城合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25民初6891号
原告郓城合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郓城合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合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合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6元,减半收取1628元,由郓城合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晓华
书记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