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3执34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征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苏041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安徽征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15654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4696.2元,合计人民币800350.2元。安徽征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0元。**对被告安徽征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2元、诉讼保全费4820元,合计人民币10922元,由被告安徽征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先彪
审 判 员 王保民
审 判 员 朱凤林
法官助理 王希禹
书 记 员 庄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