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412号
申请人: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直溪镇直东路168号。
被申请人:上海浦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T区337室。
被申请人:南京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68号。
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浦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浦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723,768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浦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23,76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