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浦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412号 申请人: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直溪镇直东路168号。 被申请人:上海浦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T区337室。 被申请人:南京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68号。 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浦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久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浦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723,768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浦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23,76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