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5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承扬,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洪都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3458462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担保公司提供担保。2017年1月13日,宁波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584625元或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