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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新乡市科茂圣泰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02执2211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82号。
被执行人:新乡市科茂圣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新飞大道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火炬园。
被执行人:河南省容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新飞大道1789号高新区火炬园。
被执行人:河南威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1789号高新区火炬园综合研发楼Ⅱ(D-F)(1-2)。
被执行人:新乡市润科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新飞大道1789号高新区火炬园FII207。
被执行人:***,男性,410702196610082010,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女性,410928197006132148,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被执行人新乡市科茂圣泰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容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威盛电气有限公司、新乡市润科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702民初26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乡市科茂圣泰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容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威盛电气有限公司、新乡市润科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对有款账户已进行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乡市科茂圣泰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容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威盛电气有限公司、新乡市润科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武军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