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民保字第256号
申请人常德市天马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新安社区武陵工业新区2号769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津市市鑫嘉城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广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市天马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津市市鑫嘉城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德市天马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津市市鑫嘉城铸造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德市天马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津市市鑫嘉城铸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