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天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常德天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麓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5570号
申请人:常德天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青山社区乾明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重远,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竞予,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麓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麓山南路友谊村3栋602室。
法定代表人:邓伟成。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常德天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麓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德天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麓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常德天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麓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万元;
二、若被申请人湖南麓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桂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周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