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民初1497号
原告:湖南程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4组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皓,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湖南程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湖南程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程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程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湖南程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