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财保119号
申请人:湖南程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4组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皓,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湖南程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申请人湖南程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常德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11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10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湖南程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 稼
书 记 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