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893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893号
原告: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关办事处有士泊村南。
法定代表人:于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翔,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新
审判员 薛 荣
审判员 雒 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