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财保3号
申请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何宇飞,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吉林道8号。
法定代表人:于康,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于康,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申请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于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立案予以受理,案号为(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049618号。后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于康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57528.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而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等相关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于康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57528.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 琦
审判员 张晓华
审判员 于 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鹏
书记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