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北关办事处有士泊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0347780Y。
法定代表人:于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明媚,女,汉族,住胶州市,系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曾用名刘小,男,汉族,1995年11月20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曾用名薛孙星,男,汉族,1977年10月31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唐金旺,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住山东省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金旺责令退赔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以下情况:1、无证券、无工商登记;2、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农村宅基地,系唯一住房,已被本案查封),申请人明确表示,因该房产系农村宅基地,性质特殊,暂不申请法院处置。4、本院已于2021年4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高消费。
因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也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任吉梅
审判员 盛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永青